圆圈正义——读书小记

《圆圈正义》是一本需要细嚼慢咽的书。罗老师的形象过于深入人心,在读书的过程中仿佛他就站在讲台上,对你授课,与你对话。它由49篇随笔构成,每一节都形成一个鲜明的观点,不仅启蒙读者法律知识,更重要的背后的认知逻辑、价值观。

写读书笔记的目的:哪怕是最简单的概括总结,只要落笔,就可以帮助自己沉淀。另一方面,也帮助没有时间的朋友“速读”本书的核心观点。

第一章 圆圈正义

1. 做一个勇敢的法律人。

这一节内容有些偏哲学,有些枯燥。但其实就是罗老师面对一个敏感案件,即使坚信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也不敢接这个案子。找了理由推脱了案子,却无法逃脱自身道德感、正义感。

罗老师引用某大师的一席话:“我们立于大雪弥漫、浓雾障眼的山口,我们只能偶尔瞥见未必正确的路径我们待在那儿不动,就会被冻死;若是误入歧途,就会摔得粉身碎骨。我们无法确知是否有一条正确的道路。我们该怎么做呢?”似乎在暗示现在的司法环境,而后又喂了一碗鸡汤“走好脚下的路,不管它通向何方“,愿大家做一个勇取的人,不悲伤、不犹豫、不彷徨。迷雾之后,太阳恒在。

2.在自恋中攀登仇恨的高峰。

结合网络上两端极化、站队的现象,说明人的本性喜好拉帮结派,甚至不惜互拉仇恨,这其中的根源就是人的自恋。自恋让人①觉得自己优越、②发现他人的问题并放大、③执着利用他人、④缺之安全感。是自恋让人之间充满仇恨,进而带来恐惧,恐惧带来结盟;结盟会使群体间冲突加大,同时在群体内继续裂变新的结盟。

如何改变呢?罗老师说,仇恨是爱的缺失,真正的爱可以填满这种虛空。那什么是真正的爱?

答案是爱具体的人,不是爱人类、爱和平这样抽象的概念,而是爱一个具体的人,你欣赏他人的可爱处,你不过是把对自己的爱投放在他人的身上。然而,只有当你在不可爱之人中看到值得爱的地方,你才能慢慢地走出自恋。

3.圆圈正义与安提戈涅

本节是“圆圈正义”的阐释。完美的圆无法用任何仪器画出,但它就是客观存在的。“正义”也是如此。每一个画“圆”的决定都是一种与正义有关的需求。

有三种勾画“圆”的态度,一是随意乱画,画一个长方形指鹿为马、国王的新装;二是用心画但是画的不圆,他们中的一部分会灰心丧气、失去对圆的追求;三是用先进仪器画圆,很漂亮,但是止步于此、自我陶醉,回归第2节所述的自恋。

罗老师通过《安提戈涅》的寓言,表示自己更接受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正义如同客观存在的“圆”,它是法律永远的追求,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法律朝向正义前行,我们严格服从、自由批判,但法律若背离正义,无论权力意志多么强大,长方形也永远不是圆。

人人意识到正义如同圆圈一般是客观存在,那么,身居高位者能够知道权力有边界,下级官吏可以抵制不正义的命令,普罗大众可以自由地批评(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正义在前方,是我们永远的前进的方向。

4.从“刀把子”到“双刃剑”

刑法不是刀把子,不是打击犯罪的工具。刑杀之权是国家垄断的暴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工具主义的刑法观会导致权力的滥用。

罗老师举了严打期间以及岳飞谋反的历史,说明在不受约束的国家权力面前,公道正义显得多么苍白无力。“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国家权力的失控比犯罪更可怕万倍。

法治社会,刑法应当是“双刃剑”,一刃针对犯罪,一刃针对国家权力。

5. 天生犯罪人

本节讨论实施犯罪的人是不是有生物学的原因,即基因决定的、天生的犯罪人。这对传统刑法以自由意志为基础来界定犯罪责任的方式形成冲击。

也有人打着科学的名义,带来恶果,例如优生学惨剧(“劣等人”被绝育)、纳粹(“劣等人”被屠杀)等。

罗老师似乎是辩证地看待这个问题,基因与犯罪的关系不可否定,但犯罪更是一种社会现象,不能将生物决定论推到极限。

6. 法制的妥协

妥协,是指司法体系存在不透明、考核无罪判决率或撤诉率的问题,导致律师即使认为当事人无罪,也会慎重考虑认罪以换轻判,避免与司法体系碰个头破血流,此为妥协。

那与第1节的勇敢是否矛盾? 我觉得是的,但罗老师解释说勇敢并不意味毫不妥协,妥协也不意味着放弃内心的原则。我只能说妥协只是无奈吧!

罗老师引用 2018 年最高法的数据:判处罪犯 607 万,无罪判决率仅为万分之八,犀利的
指出 “这么低的无罪判决是罕见的”。进一步升华指出,法制的基本要义是用公开的规则去约束权力,国家只能拥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力,让民众能够有合理的预期,免于惶惶未知的恐惧。法制必须约束权力、保障自由。

我想补充一点,哪怕把国家权力约束在法律体系内,这套法律还留有太多口子——法条宽泛、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导致口袋罪滥用、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法律被用作打击异己的工具。

7.燕园旧训 薪火相传

2018年是北大120周年校庆。罗老师讲了北大的历史,讲了从权力本位到北大精神的转变。罗老师更喜欢北大旧主燕园的古旧校训——因真理、得自由、以服务,以此讨论了真理、自由与责任的关系。

8.《枪支批复》的情理法

罗老师为2018年的《枪支批复》点赞,法律永远要谦卑地倾听民众的道德需求。

长期以来,司法部门在枪支案件上唯数额论、唯焦耳论的倾向,忽视了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不知者不为罪。类似的错误还有购买禽鸟不知其为珍稀鸟类,随手摘葡萄不知其为科研植物。

作为法律源头的道德,是对法律权威的一种必要限制。

9. 一朝犯罪是否终身受制

讨论美根法案的争议性。美根法案是美国性犯罪登记公告制度,为释放的性犯罪者建立档案,并在周边社区公告。

争议有两点,一是有关犯罪登记是否为刑罚是否违宪“一事不二罚”原则;二是是否违背隐私权、迁徙权保护条款等。

犯罪者尤其是性犯罪者的高再犯率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如何在预防犯罪的前提下也尊重犯人的尊严,在今天还没有答案。

第二章 何谓榜样

1.纪念一只越狱未遂的鹦鹉

罗老师自己养的鹦鹉抑郁自杀了,因为越狱后品尝了自由的滋味,一次又一次越狱,又一次又一次抓回来,还被施加更多束缚。最后绝食而死。

罗老师结合《勇敢的心》和《肖申克的救赎》,对这只追求自由的鹦鹉泪流满面。

2. 何谓榜样

这是罗老师在2011年榜样法大颁奖典礼上,作为教师代表的致辞。

罗老师分享了关于榜样的三点体会:

(1)首先榜样是可以复制的,鼓励大家只要努力,就能成为榜样。

(2)其次,榜样如草上之花,是必然会腐朽的,来警醒获奖的同学。罗老师说,维持榜样的幸福感,不是追求更高的荣誉(容易粉身碎骨),而是以感恩的心、谦卑的心接受一切成功与失败。同学们获得的荣誉可以感谢很多人,就是不能感谢自己,因为这样在成功时就会目中一人、在得意中毁灭,在失败时就会自怨自艾、愤怒嫉妒。

ps 哈哈,是在说躺平即幸福么?

(3) 真正的榜样不在舞台中央,而是在我们的内心。也就是我们与生俱来的道德良知。顺从良知的呼唤,克制人性的幽暗。

3.下跪

本节内容是罗老师2004年发表在bbs上的,文笔有些稚嫩,透露着愤青的克制。

一篇记叙文,学生时代的罗老师在大街上帮一个褴褛的老太太指路,老太太扑通下跪感谢。

老太太从河南奔波到北京,要去“xx区司法援助中心”,为的是为儿子的冤假错案。学生时代的罗老师通过与老太太的交流,感受到了自己的渺小、法律的悲哀。

4. 狂人罗大拿的故事

先介绍了罗素的功绩,再针对罗素自传中三个人生动力“对爱情的渴望、对知识的追求、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心”一一进行批判,认为其是一个私生活混乱、极其自恋、极其空虚的可怜生命。

摘录一段罗老师对“真正的爱”的阐释,与上文相呼应:

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心,让罗素不停地从事社会活动。但他爱人类,不爱具体的人。因为抽象的人类只是一种完美的概念,它总是可爱的,对概念的爱只需投入脑力,但对具体的人的爱则需投入真实的感情。每一个具体的人都不完美,都有可鄙之处。一个人越是陷入对抽象人类的爱,就越是厌恶真正具体的人。

罗老师举例说明:号称热爱民众,但脱离群众,理解不了人民的苦难;主张人人平等,但牢牢攥着伯爵头衔;主张男女平等,但以女性性自由为名沾花惹草。

最后总结,罗素的一生是虚荣的。

5.伟大的梦想在心中

2018年,纪念马丁路德金辞世50周年。

6.师生之道

一段时间出了好几起高校教师行为失范的事件,同为教师的罗老师,结合自身学生时代的经历,谈了对于师生关系的感想:老师可以很大程度改变学生的轨迹,对恩师要怀感恩之心,并把祝福传递下去。

同时,结合负面新闻和好友来信,罗老师也在反思,老师群体是不是自恋、拒绝反省和道貌岸然,反思自己如果拥有涉事教师那样的权力、资源,又会如何对待这些学生呢。

第三章 道德谴责的打开方式

1. 不要轻易向他人抡起道德的杀威棒

结合江歌一案,罗老师站在刘某的立场发表了一些观点:道德问题,很难上升为法律问题。并且即使在批评其道德问题的时候,还在反思自己遇到类似的情况会不会也如此懦弱。

“我宁愿永远不要出现这样的挑战,这样我就可以一直陶醉于想象中的勇敢”(这恐怕就是不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吧

我们很容易对他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来表现自己的优越感,甚至掩盖自己的道德败坏。道德的使命首先是自律,而非他律,道德谴责的第一步永远是对自己质问,在相似的情况下,我们会如何作为。

道德判断,永远要先己后人。刘某的懦弱令人遗憾,值得谴责。勇敢是一种高贵的品质,但是不勇敢也没必要口诛笔伐。

2. 道德谴责的打开方式

本节是针对上一节的解释说明

《不要轻易向他人抡起道德的杀威棒》主要是批驳带节奏的大V,非常反感。当然,罗老师同情被害人的母亲,也对刘某母女事后的举动极其愤怒。但愤怒不是流于浅表的谩骂,而是要有付出代价的行动来爱人如己。

罗老师申明了以下观点:
(1)人有无资格进行道德谴责? 答:有资格,只是不要轻易。

(2)人为什么会进行道德谴责? 答:①我们心中“理想人”的召唤、②希望他人改过自新、③自以为是表达优越感、④其他(博人眼球、消费痛苦)等。前两种是善意的,后两种是恶意的。

网络上对刘某的谴责,是希望她改过自新,还是置之死地呢?即便是刑罚,也是希望在惩罚的基础上能够让罪犯洗心革面。刑罚不能亵渎罪犯的人的尊严,所有的道德谴责也不能随便侮辱人格。

(3)如何开启道德谴责
开启谴责的阀门时,一定要进行自省,让本能的愤怒在正确的渠道中产生积极的作用。

3. 律师为什么喜欢为“坏人”做辩护

介绍了刑事辩护的来源,说明律师首先必须在法律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其次,刑法应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个价值中寻找平衡。

辩护律师与司法机关的目标应当是一致的————维护法律的尊严

4. 大刀砍向同胞的第一步是对异族的仇恨

结合部分国人对美国911、枪击等事件“拍手称快”,罗老师犀利的提出,对准外族人的仇恨,意味着仇恨终将蔓延到内部。

当我们人为地将人区分为本国人、外国人,那就不可避免地把本国人区分为富人、穷人、本地人、外地人等,小群体之间会“同仇敌忾”。

人类历史上,几乎所有的暴政最初都是利用民众对外族的仇恨,如希特勒上台时鼓动德国人对法国的仇恨。仇恨在心中发芽、长大,总有一天会让人把枪口调转对内。

5. 你能原谅这样的“人渣”吗

人无完人,每个人都是不那么可爱的自己,迟到、抱怨、虚荣、偏执。原谅他人,就是原谅自己。

第三章 身负权力各自珍重

1. 城管抽梯,何罪之有和该当何罪

郑州某企业违法安装广告牌,城管抽走施工工人的梯子,工人通过安全绳下楼过程中坠亡。事后,涉事城管被停职,分管大队长被批评,涉事企业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刑拘

罗老师指出,如果按照企业违法装广告牌导致工人坠亡的逻辑,那么死刑犯的母亲都有罪,因为她不生孩子,凶手就不会出现(古代的株连九族逻辑)。

现代刑法中,因果关系不是简单的条件关系,否则惩罚面太大, 必须对条件关系进行限定——只有对结果的发生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条件才能认为与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在我们的经验情感中, 是一个行为独立地导致结果发生, 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 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 这就是所谓的禁止溯及理论。

事实上, 涉事城管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而被控制, 公安机关也认为城管的行为与工人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 涉事城管故意撤走梯子的行为不宜以玩忽职守论, 而属于滥用职权。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最大的区别在于违背职责是故意为之, 还是过失而为, 虽然两者对于事故结果的发生都可能出于过失。在本案中, 城管撤走梯子的行为明显是故意实施的违背职责的行为, 而不是疏忽大意违背职责。因此, 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能更为合理。

鲁迅曾说: “勇者愤怒, 抽刃向更强者; 怯者愤怒, 却抽刃向更弱者。”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能约束人性中下坠的常态, 严惩滥权之举, 那么那些被滥用的权力永远无法学会尊重普通民众。

2. 身负权力 各自珍重

本节表达了对社会制度的一些观点:

  • 每个人的内心中都有邪恶的成分, 因此, 一种合理的制度一定要尽力约束人性中的邪恶, 而一种糟糕的制度则会不断激发人性深处的幽暗。
  • 公共政策上应当向弱者适当倾斜, 而非让强者通吃一切。
  • 警惕用传统法家的思想冠以功利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幌子。法家崇拜权利,法制是对权力的约束,两者风马牛不相及。
  • 如果失去敬畏,信奉强者为大, 也就不可能真正遵守规则, 因为规则只对弱者有效, 强者永远跳出规则之外。

3. 规范执法,让雷洋案不再继续

针对雷洋案撕裂民意的情况,罗老师指出“规范执法不仅是对民众,也是对执法人员最大的关爱与保护”,如果执法权力不规范、无边界,那这种权力极易释放人性之恶。(参考斯坦福监狱实验

罗老师提出三个方面推动规范执法:
① 对卖淫嫖娼的处罚应有明确规定:目前对卖淫嫖娼定义不明确、处罚混乱,执法过程中模糊不清,警察的权力几乎没有边界。(举例:警务人员邪乎的车震视频)
②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刻不容缓:收容教育形式上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只能是法律而非其他动听的名词;在实际中,收容教育给予了公安机关巨大的权利,成为腐败的温床,因为收容教育非常随意,仅凭县级公安机关一家之言就可以剥夺当事人六个月到两年的自由,很难受到司法监督和审查。
注:2020年3月2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包括《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在内的10部行政法规从即日起被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终于走向尽头。
③尊重规则才是顾全大局:批评运动式执法活动,存在不可避免的瑕疵,“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 哪一起冤假错案背后没有“严打”这种运动式执法的“宏大背景”呢?

如果雷洋案不能推动执法走向规范公开,以后会有更多的雷洋案,不断割裂的民意又会把国家带到何方呢?

4. 刑法规制网络水军应慎重

网络水军发挥着巨大的影响,能否按刑法225条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论处呢?答案是否定的,没有必要因为网络水军带来一些不良影响就全然禁止, 切勿把洗澡水和孩子一起泼掉。

“从结果层面来看, 网络水军如果侵犯他人的名誉, 就有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或者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但是, 刑法是“补充法、最后法”,不到万不得已不宜轻易使用, 否则不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还可能导致寒蝉效应, 伤害网络世界的言论自由。”

5. 思想、言论和惩罚的边界

通过历史典故张汤腹诽等,指出思想治罪,人的自由就彻底丧失,彻底沦为当权者任意刑杀的苇草。

刑法要促进社会发展,必须要确立思想自由,将人从恐惧中解放出来。即使科技发达到扫描内心活动,内心邪恶刑法也不能处罚,即便是遵纪守法的公民,偶尔也会流露出邪恶的念头。只有当思想变成行动,才能进入刑法领域。

与思想相关的是言论,它是思想的延伸。思想是绝对自由的,而言论表达自由则是相对的,言论限制的标准又不能过于严苛,否则会妨碍思想自由的实现。

限制言论的三要素:①主观恶意②具有侵害的急迫性③在概率上具有侵害的可能性。

第四章 法律人的离职和多数人的情感

1. 见死不救,该当何罪

结合车祸中漠视的路人,几年前的小悦悦事件等,

第五章 生命的尊严

第六章 心怀永恒活在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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